(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勇抄与郑礼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抄,郑礼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陈勇抄。委托代理人杨钦维,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礼船。委托代理人曾江辉,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抄诉被告郑礼船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抄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退回原告陈勇抄。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昌慧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