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0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恩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恩田,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梁恩田。被执行人王利军。梁恩田诉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武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恩田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案的卷宗材料,为防止被执行人王利军隐匿、转移有关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执行人王利军或以其妻子张利英的名义在有关单位的存款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江杰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