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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仲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兰生与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生,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刘兰生。被执行人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兰生申请执行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雁劳仲案字(2012)639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13年6月4日起诉刘兰生至本院,本院已于2013年6月4日受理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诉刘兰生劳动争议案件。故本案申请执行依据雁劳仲案字(2012)639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兰生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