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镰、张春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镰,张春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元培,公司员工。被告张明镰,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张春水,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镰、张春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