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剑星、卓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剑星,卓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委托代理人冯彩云,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系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卢剑星。被告卓素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交清欠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绍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