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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石磊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385号罪犯石磊,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磊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02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石磊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7日、2011年6月8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1月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经民警教育转化,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磊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