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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亿兴泰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李民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亿兴泰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公催字第11号申请人青岛亿兴泰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青岛亿兴泰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2582821,出票人为孝义市龙晖洗煤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为2013年1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亿兴泰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晓彩审判员  刘燕玲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