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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麻红旗诉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红旗,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麻红旗,又名麻红奇,男,回族。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麻红旗诉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