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友诉被告周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友,周金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张宝友,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金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友与被告周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友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宝友负担。审判员 王金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