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芳,沈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黄芳。被执行人沈一峰。原告黄芳与被告沈一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吴江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至期,因沈一峰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000元,执行费179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芳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于2013年7月1日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当事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结欠申请执行人126000元,被执行人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止,每两个月支付4000元,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个月支付5400元,余款48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二、上述款项的付款时间均为月底,由双方自行交接;三、执行费17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由于案件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黄芳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执行笔录、本院调查材料、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芳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吴江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吴豪审 判 员  范君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