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与楼国华、舒秀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楼国华,舒秀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负责人杨皓。被告楼国华。被告舒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诉被告楼国华、舒秀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铜川秦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程水泥分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惠 强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邹长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