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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赵培芳与钱福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芳,钱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赵培芳。被告:钱福林。原告赵培芳与被告钱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长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赵培芳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钱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培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福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芳撤回对被告钱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健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