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5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许购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252号罪犯许购,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以(2009)肥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购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许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购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购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