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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高某。被告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