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进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德海,许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德海。被执行人许进利。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闫德海、许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香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闫德海、许进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德海、许进利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