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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