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5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军,黄依力,李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冯辉军,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7211120918,住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屋仔村18号。被执行人黄依力,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741007001X,住北海市海城区铜鼓东区三巷2号。被执行人李书霞,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7811070168,住北海市海城区铜鼓东区三巷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辉军与被执行人黄依力、李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于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98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2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9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