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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印锋与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印锋,李建军,郭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印锋,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被执行人郭永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与被执行人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鹏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印锋6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