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印锋与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印锋,李建军,郭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印锋,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被执行人郭永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与被执行人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鹏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印锋6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