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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6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坤明与许杨宝、刘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坤明,许杨宝,刘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91-1号申请执行人徐坤明,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杨宝,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剑丽,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坤明与被执行人许杨宝、刘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徐坤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5411.52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6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