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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佳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宗峰、张争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佳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吕宗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争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佳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宗峰、张争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执行人张争博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