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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玄继云与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生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继云,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生荣,刘祥勇,杨自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玄继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孔凡祥,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晓敬,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西大街144号。法定代表人:朱传和,职务:经理。被告:吕生荣,农民。被告:刘祥勇。被告:杨自来,羊里建筑公司职工。原告玄继云诉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生荣、刘祥勇、杨自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继云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玄继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