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宋同美与彭云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同美,彭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宋同美,女,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彭云龙,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宋同美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同美与被执行人彭云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9735.8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云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