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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青川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青川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青川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省青川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