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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燕妮与被执行人王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燕妮,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贺燕妮,女。被执行人王鑫,男。申请执行人贺燕妮与被执行人王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莲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贺燕妮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探视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孩子带来与申请人见面,申请人贺燕妮于2013年7月3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8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