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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浦晓红与尹国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浦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