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浦晓红与尹国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浦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