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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陆雪春与邵丹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雪春,邵丹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雪春。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丹丹。委托代理人:熊玉祥。上诉人陆雪春因与被上诉人邵丹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雪春于2013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雪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雪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陆雪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钟康树审 判 员 朱亚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闵群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