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跃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289号罪犯王跃,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颖上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以(2003)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和2010年8月二次依法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跃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