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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万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万静,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与被执行人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人民币1180元,因被执行人万静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王小燕向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