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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3年4月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012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晚,被告人张某、王某经事先预谋,至德清县乾元镇09省道三合路口,采用捂嘴、强拉硬拽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祁某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1元,并造成被害人祁某右面部划伤伴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祁某之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祁某的陈述、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某被害人伤势照片、手机资料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三、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晓芳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