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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0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纬工业园渭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凤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东海西路43号乙。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刚。委托代理人郭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账户。之后,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本金4301567元,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开具2398317.93元的发票;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交付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申请执行人则免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案款的本金及执行费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并交付了开具的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如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