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与童身明、傅村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童身明,傅村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法定代表人:任安平,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行长。被告:童身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傅村尧,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诉被告童身明、傅村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身明、傅村尧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