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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与童身明、傅村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童身明,傅村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法定代表人:任安平,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行长。被告:童身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傅村尧,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诉被告童身明、傅村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身明、傅村尧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