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瑞联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65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春洋工业区*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27953186-0。法定代表人:罗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联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深惠路银海工业区*#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75762668-9。法定代表人:陈崇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国良,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亚宁,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联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富驰公司委托瑞联公司于2012年7月加工线路板,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64139.76元。富驰公司仅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余款62639.76元至今未付。庭审中,瑞联公司称7月的加工款到9月30日到期并明确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瑞联公司起诉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富驰公司给付瑞联公司线路板加工款人民币62639.76元及相应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加工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富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富驰公司拖欠瑞联公司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富驰公司当庭也予以确认上述金额,富驰公司应向瑞联公司偿还。富驰公司提出瑞联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其损失应从加工费中相应扣减。但富驰公司未在举证期限之内向该院提出反诉,该院在本案中对此损失不作处理,富驰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富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联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2639.76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2639.76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富驰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元,由富驰公司负担。上诉人富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将此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瑞联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瑞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1、富驰公司委托瑞联公司加工线路板,瑞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对由于瑞联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富驰公司的损失应该由瑞联公司承担,承担重新加工并在加工费中予以扣除损失的责任。富驰公司委托瑞联公司加工的线路板存在覆铜板绝缘电阻不够、厚度不够标准以致过流能力下降、覆铜质量差以致短路、焊盘孔位偏移、焊孔不通、焊机有短路以致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下降、保护漆容易脱落等问题,导致富驰公司至今还有950块由瑞联公司加工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导致退货,该批产品的价值约100万元,返工和运输费用按每台1**元计算,则瑞联公司应该承担95000元损失。2、富驰公司未支付瑞联公司加工费是由于瑞联公司加工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所以富驰公司不应该承担利息责任。被上诉人瑞联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瑞联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富驰公司不仅接收了瑞联公司交付的货物,且在合同规定期内从未提出异议,其上诉状所称瑞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富驰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订货单》明确约定“不合格品100%换货”,“如有不良品我司要求退货,本省厂商接通知后一周内取回,外省厂商半月内退回”。然而富驰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至18日收货后从未向瑞联公司提出过货物的质量异议,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过瑞联公司取回交付的货物。恰好相反,富驰公司收货后有入库单表示接收,有对账单表示对质量无异议,也接受了瑞联公司提供的发票,且在2012年支付了1500元货款给瑞联公司,所有这一切证据均已充分说明瑞联公司受托加工的线路板没有丝毫的质量问题。反观富驰公司,原审中一方面振振有词的辩称线路板存在质量问题,一方面又举不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辩驳,未进行反诉。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本案系因委托加工引起的合同之债,适用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富驰公司上诉称判决不公纯属狡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原审法院对富驰公司抗辩的质量问题未审理是否正确。富驰公司上诉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加工费应扣减损失,并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费未支付不应当计算利息。富驰公司主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向法院提起反诉,但富驰公司仅将该主张作为抗辩理由,未提起反诉,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质量问题未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富驰公司主张涉案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富驰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尤 武 雄审 判 员 冼 朝 暾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高峰(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