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明亮与聊城市开发区乐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肖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任明亮,男,汉族。被告聊城市开发区乐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工业园支路。法定代表人张凌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肖静,女,汉族。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鑫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蒋官屯办事处侯庄村。法定代表人邓洪川,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洪川,男,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明亮于2013年6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利息、诉讼费。2013年7月8日,原告以被告聊城市开发区乐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勇下落不明,等与张凌勇取得联系后再行起诉为由,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明亮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开发区乐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肖静、聊城市开发区鑫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邓洪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明亮承担。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周爱军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