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太银与永诚财保汉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485号申请人陈太银,又名陈江,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某某,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赔偿医疗费11949.43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1949.43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人陈太银自愿承担。审判长 周志权审判员 马忠诚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