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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太银与永诚财保汉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485号申请人陈太银,又名陈江,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某某,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赔偿医疗费11949.43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1949.43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人陈太银自愿承担。审判长  周志权审判员  马忠诚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