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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敏与胡保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41号吴敏,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保华,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与被告胡保华债权纠纷一案中,吴敏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