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产国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产国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230号罪犯产国龙,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安庆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产国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产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产国龙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产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产国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