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许某甲、孙某与汤某、许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孙某,汤某,许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43号原告:许某甲,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汤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乙,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孙某诉被告汤某、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孙某于2013年7月11日因被告汤某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某、许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孙某撤回对被告汤某、许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某甲、孙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汪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