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武安市西土山乡东街村民委员会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西土山乡东街村民委员会,李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东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土乡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邓某。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东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