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039号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日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浪茹,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董春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学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5091.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运房审判员  陈玉琦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亭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