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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苏腊霞诉潘海云、潘巧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腊霞,潘海云,潘巧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苏腊霞,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潘海云,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潘巧新,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腊霞诉被告潘海云、潘巧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腊霞于2013年7月11日以被告潘巧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和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腊霞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护理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腊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苏腊霞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