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郑某、陈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0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陈某、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陈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金马饭店12楼一房间内,纠集���某、钱某甲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本场赌博抽头获利2万元,放资获利0.225万元。2.2012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徐某及俞建锋(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公寓7楼一房间内,纠集鲁某、钱某甲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被告人徐某帮助放资。本场赌博抽头获利3万元,放资4万元,放资获利0.2万元。3.2012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徐某及俞建锋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公寓704房间内,先后3次纠集鲁某、钱某甲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牛牛”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被告人徐某帮助放资。3场赌博抽头获利3万元,放资10万元,放资获利0.5万元。4.2012年3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徐某及俞建锋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金马饭店12楼一房间内,先后5次纠集鲁某、张某、钱某甲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牛牛’’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被告人徐某帮助放资。5场赌博抽头获利7万元,放资28万元,放资获利1.4万元。5.2012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徐某及俞建锋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公寓704房间内,先后3次纠集鲁某、钱某甲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牛牛”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被告人徐某帮助放资。3场赌博抽头获利5万元,放资8万元,放资获利0.4万元。6.2012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徐某及俞建锋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公寓704房间内,纠集鲁某、钱某甲、“王老板’’、“林刚”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被告人徐某帮助放资。本场赌博抽头获利4万元,放资29万元,放资获利1.45万元。7.2012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徐某及俞建锋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汇德隆家电21楼一房间内,纠集鲁某、张某、“王老板”、“林刚”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助抽头,被告人徐某帮助放资。本场赌博抽头获利3万元,放资14万元,放资获利0.7万元。综上,被告人郑某、陈某参与赌博作案15起,抽头、放资获利共计31.875万元;被告人徐某参与赌博作案14起,抽头、放资获利共计29.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退赃款10万元,被告人陈某退赃款0.8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陈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建锋的供述,证人钱某甲、鲁某、赵某、张某、朱某、钱某乙、钱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住宿登记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郑某、陈某、徐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放资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陈某已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已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108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