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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24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1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元(每年1月30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600元,每年7月30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600元)共计19个月,19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