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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权玉红诉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玉红,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权玉红,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春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权玉红诉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玉红以其工作关系已经转入涡阳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电力涡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玉红撤回对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权玉红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