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与鲁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鲁文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法定代表人:任安平,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行长。被告:鲁文才,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诉被告鲁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文才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白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