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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立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