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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付国云与张珍红、李振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云,张珍红,李振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付国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得元。被告张珍红。被告李振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负责人孙新华。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云诉被告张珍红、李振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云以经调解,事情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国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