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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开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于菊芳与扬中市三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菊芳,扬中市三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于菊芳。委托代理人谢文剑。被告扬中市三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三新村。法定代表人吴坤荣,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菊芳与被告扬中市三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