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伟华诉徐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伟华,徐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杜伟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寿松,男,汉族。杜伟华诉徐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寿松银行存款372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