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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开丽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吴开丽,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赵斌,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丽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开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开丽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吴正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