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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淑贞与王培晓、姜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贞,王培晓,姜言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马淑贞。被申请人王培晓。被申请人姜言军。申请人马淑贞与被申请人王培晓、姜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G×××××、鲁G×××××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申请人王培晓、姜言军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G×××××、鲁G×××××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源:百度“”